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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張姓男子懷疑同居人另結新歡,恫嚇要殺人、放火燒房子,被雲林地院判處4個月徒刑,後來取得同居女子諒解後上訴,台南高分院審理時,查出兩人已經合好,體諒男子是酒後一時衝動出言不遜,給他自新機會改判無罪。

 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改判無罪的理由,除了被告犯行難以構成「恐嚇罪」,也認為張嫌是出於愛意,深怕同居15年的女友離開他,再加上原告也為他說話,二審法官認為應該給他改過機會,改判無罪。

被告張姓男子跟女友在一起15年,數年前張姓男子因重傷害案,被判處3年徒刑,出獄後發現女友態度變得冷淡,懷疑另結新歡,兩人經常爭吵。94年某晚,張姓男子仗著酒意到女友住處,放話恫嚇,女友和女兒心生畏懼,向警方報案。

 

徵信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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