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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直銷工作的陳姓男子,以太太精神虐待為由訴請離婚,太太反過來指責先生外遇、冷戰,不但要先生履行同居義務,還要求先生給生活費,結果先生大敗。

陳不但離不成婚,還得回家,並給太太他離家後應付的生活費178萬餘元,全案定讞。

陳姓男子與太太於78年間結婚,婚後一起到美國唸書,回國後,先生作傳銷,太太先在國科會上班,後來辭掉工作幫先生,因業績好,一路做到「藍鑽」級。

陳姓男子95年間向法院起訴離婚指出,太太在家裡裝竊聽器,趁他不在時查他電腦資料,也常打電話給他後不出聲;88年起,太太更在他入睡後大聲尖叫,或坐在床邊靜靜看著他,讓他醒來時嚇一跳。

陳表示,他只好搬到書房打地鋪,94年11月起,為求心理健康,離家在外租屋,他與妻子已如陌生人般無法共同生活,請法官准他離婚。

陳太太對先生的指控全數否認。她解釋,87年懷孕,同年底得知先生外遇,生下雙胞胎女兒後,為求生活自主,才另覓國小系統管理師的工作。沒想到先生想盡辦法要離婚,與她冷戰,離婚草稿都擬好,但她堅信婚姻有維持下去的必要。

陳太太反訴,要求離家的先生履行同居義務,並給付生活費。

法院調查後,認陳姓男子無法證明太太長期對他錄音監聽及有其他不當行為,陳對夫妻多年來無法共同生活也有責任,無權訴請離婚,且因其無故離家,反而應該回家和太太同居,並給生活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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