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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縣一名婦人帶情郎回家,卻不知兩人交歡過程都被丈夫錄下,丈夫還把通姦影帶給岳父看,婦人認為已侵犯到她的隱私權,求償80萬元;但法官認為,她的先生只是將影帶作為離婚證據,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原則,且並未對外散布,駁回婦人請求。

洪姓女子與在軍中服役的江姓男子於71年結婚,由於江並未向軍方報准,97年判決確認婚姻無效。但根據民法規定:「經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」,兩人的婚姻在法官確認婚姻無效前仍有效力。

2年前兩人打離婚官司時,江男在法庭提出妻子偷情錄影帶、照片佐證;洪女認為隱私權遭侵犯,導致她2年來無法安眠,要求江賠償80萬元。江男表示,當時他在氣憤之餘,前往岳父(已過世)家播放通姦影帶內容,請岳父主持公道,岳父看到畫面後羞愧離去。

法官認為,江男為調查妻子偷腥,在家中裝設監視器蒐證,並在打離婚官司時當作證物,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原則,難認有侵害洪婦的隱私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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