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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單親媽媽帶孩子到台南縣向一名男性二房東租屋,被二房東趁簽約時逼迫性侵,台南高分院判刑3年半、不准減刑,以為懲戒。法官並提醒單身女子或單親媽媽租屋時,慎選房東與房屋,簽約時最好找人相伴。

判決指出,這名二房東在台南縣某地租屋,並將房屋轉租給一名帶著孩子的單親媽媽,96年1月,雙方聯繫簽約事宜,未料二房東見單親媽媽一人在家,趁女方進臥室拿現金之際,尾隨恫稱「如叫的話,妳跟妳的兒子都會沒命!」遂性侵得逞。


案發後,嫌犯騎機車載單親媽媽離去、一再警告「不得將此事告訴他人,否則會對其母子不利」。單親媽媽脫離魔掌後打電話聯繫親人報警並到醫院驗傷。法官調查雙方相關人、物證與交往關係,認定男方是以二房東身分趁機對女房客性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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