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研擬民法第一○五九條及一○五九條之一修正草案,將子女姓氏決定權再鬆綁,婦女團體認為沒有抓到重點。該條文關鍵在當事人須提原姓氏對子女「不利之影響」,這五個字定義不明,這次草案中未修掉,仍讓法官自由心證,現實中不少離婚婦女欲讓子女改從母姓時,往往從法院失望而歸。

 民法第一○五九條去年五月甫修正通過,父母離婚、一方或雙方死亡、失蹤滿三年或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,「且」有事實證明子女之姓氏對其有「不利之影響」時,父母之另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

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法務部所提草案,將上述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,進一步明訂為「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」,如受性侵或家暴子女可請求改姓。

 執業律師、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尤美女痛批,法務部此舉「意義不大」,根本看不出有鬆綁,因當事人在法庭上仍須提出原姓氏「不利之影響」,排除掉性侵、家暴等重大情節,在多數法官眼中,原姓氏對當事人造成生活上的「困擾」,「不會少一塊肉、不會活不下去,幾乎難構成『不利』!」

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趙文瑾說,婦女新知將提「民間版」民法一○五九條修正草案,與「官方版」一同送立法院審查。

 尤美女也說,以往怕改姓太容易,會造成血緣混亂,這點可由DNA檢驗來克服。姓氏為人格權之一,法律應再賦予成年人改姓自主權,才是真正的鬆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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