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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法務部所提《民法》修正草案,讓子女姓氏規定更具彈性。立院若審議通過,未來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,可因父親行使撫養義務,向法院聲請從父姓;父母對子女若有性侵害或施暴等情況,受害子女可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姓氏。
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,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涉及子女人格權,且與身分安定、交易安全、家族表徵與父母選擇權息息相關。行政院基於「兩性平權」及「子女利益優先」,通過《民法》第一○五九條、一○五九條之一修正草案,未來子女的姓氏將更具彈性。

 現行《民法》條文規定,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,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,無明確規範。今年五月廿八日修正公佈施行的《戶籍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姓氏若未能確定,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或母姓登記。

 法務部認為,戶籍法雖有規定,但子女姓氏的決定方式屬於「實體事項」,仍宜在民法中規定,因此提出民法第一○五九條修正條文:增訂「父母未約定子女姓氏或約定不成時,在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。」

 依現行《民法》規定,若父母對子女有性侵害或家暴情事,子女不得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。

 但法務部認為,性侵害或家暴對於子女身心發展及人格養成都有不利影響,如果發生這種情況,施暴父母顯然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,因此可由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。

 此外,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,可能從父姓或母姓,但只有「生母」可行使權利義務,向法院聲請從母姓。法務部認為,這違反兩性平等原則,放寬為,生父若行使撫養的權益義務,也可聲請變更從父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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