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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多年前娶了一名大陸新娘,大陸新娘隨著丈夫來台定居,共同生活六個月,不料返回大陸後,從此再也沒有回到台灣,丈夫心碎,訴請離婚,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兩造分居長達四年,已無情感基礎,准予兩人離婚。(黃進恭報導)


住在台中市北區的黃姓男子,九十年九月間娶了一名中國籍陳姓女子為妻,約定婚後要隨他來台共同生活,陳姓女子九十一年來台依親,和丈夫共同生活六個月,九十一年七月返回大陸,一去不回,惡意遺棄丈夫在繼續狀態中,兩造分居長達四年,夫妻感情早已不復存在,徒留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,丈夫心碎,只好向台中地院訴請離婚。

法官審理認為,原告是台灣地區人民,被告則是大陸地區人民,因此離婚事由及婚姻效力準據法應適用台灣地區法律,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,除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外,被告應負有與原告同居義務,但陳姓女子卻從九十一年七月返回大陸後,至今未歸,也沒有證據證明她有不能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情事,加上對原告不聞不問,分居長達四年,兩人毫無任何情分,長期分離,也早已形同陌路,兩人婚姻無恢復希望,法官最後准予兩人離婚。

 

徵信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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