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先生從張女士手中借了15萬元後,將張女士娶回了家。婚姻期間,張女士催要,王先生曾出具借條承諾還錢,但直到兩人離婚時,他還差5萬余元沒還,結果被張女士告上法院。近日,豐台法院判決王先生需還清余款及利息。

  王先生向張女士借款一事發生在2003年,當時兩人是朋友關係,王先生借款15萬元後沒有出具借條。2004年2月,王先生與張女士結為夫妻,但當初的那筆借款並未因兩人的關係變化而改變性質。張女士認為,那15萬元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,一直要求王先生歸還。為此,王先生于2006年3月31日向張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,承諾于同年12月31日前還清。

  此後,王先生在賺錢養家的同時,陸續歸還了張女士近10萬元。但去年10月,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,此時,王先生還差5萬余元沒還上。發現王先生不打算再繼續還錢後,張女士起訴到法院,要求王先生償還欠款並支付利息4000元。

  開庭時,王先生不同意還錢,稱自己和張女士原是夫妻,結婚時裝修房屋的錢是他出的,且張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萬元,這些相抵後,他就不欠張女士錢了。王先生還說,婚姻期間,家裡的每筆賬目都有賬本記載,但離婚後賬本被張女士拿走了。

  經過審理,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。法院認為,王先生婚前向張女士借款後,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係,該款項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,王先生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。現王先生未如期還款,應在償還借款的同時,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。對於王先生的辯解,因其未提供證據,法院不予採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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