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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姓女子來台後,先後和三位老榮民結婚,沒多久兩位老榮民因病死亡,財產歸劉女,劉女再嫁第三位陳姓老榮民,不料這位老榮民卻成為植物人,劉姓女子仍要繼承財產,陳姓老榮民家人提出離婚官司 ,最高法院認為老榮民已成植物人躺在床上需要人照顧,劉女卻都置之不顧,還多次凌虐他,兩人婚姻已蕩然無存 ,因而判決離婚。(黃進恭報導)

劉姓女子是大陸地區人民,和吳姓老榮民九十年間在大陸地區結婚,不到五年老榮民死亡,劉女繼續和王姓老榮民交往密切,之後取得身分證,王姓老榮民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遺贈劉女,隔不到五個月,劉女又認識陳姓老榮民兩人辦理公證結婚,婚後老榮民身體不適,劉女卻拖延就醫,導致呼吸困難、意識狀態改變,緊急送到醫院,還好救回一命。

老榮民出院才四天,又因身體多處淤青、頭部腫脹,醫院發出病危通知,通知單上要簽名,劉女不簽卻叫友人代簽,甚至也沒到醫院照顧老榮民。醫院鑑定他因腦部血管阻塞也就是腦中風、嚴重智能障礙、心神喪失,家屬委託律師提離婚官司。法官認為劉女和陳姓老榮民婚結前,曾在一年間換了三位老榮民作為伴侶,也從他們身上得到遺產,由此可見劉女沒有結婚意願,恐怕覬覦陳姓老榮民財產,加上又多次凌虐他,顯然劉女已沒有維繫夫妻共同生活意願,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獲准,全案定讞,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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