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一對夫妻,十年前結第一次婚,二年後隨即離婚,但時隔四年,兩人在2006年3月21日當天,又邀集雙方好友表明再結一次婚,但第二段婚姻維持不到三年後,男方卻以沒有結婚儀式為由,到法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訴訟。

最高法院審酌後認定,兩人第二次結婚宴客雖有多名親友到場,親友都知道兩人要重新登記結婚,但因是在包廂內宴客,現場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結婚照,一般外人根本不知是喜宴,因此認定該聚會應僅是兩人向家族公佈有結婚意思而已,認定兩人婚姻無效。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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