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糖尿病的曾姓男子被控與沈姓女子偷情,但他坦言勃起有困難,2人僅有愛撫,且他的妻也證稱丈夫常不舉,檢方認為,曾男、沈女性器官沒有接合,因此不構成通姦罪。

42歲的曾姓男子被妻子控告多次與沈姓女子通姦,時間在97年8月至99年2月間,沈女承認2人有過性行為,地點包括旅館與她的住處;但曾男表示因為罹患糖尿病影響勃起功能,與沈女只有彼此撫摸,並未插入。

檢方調查曾男確實罹患糖尿病,曾妻也證實丈夫有不舉的問題,由於妨害家庭的通姦、相姦罪構成要件是男女有姦淫(男女交媾)行為,必須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數;根據最高法院判例,若生殖器僅接觸而未插入,即未達接合程度,屬於未遂犯,但通姦、相姦罪不處罰未遂犯,因此不起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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