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與大自己9歲的林姓女子交往,在母親的反對下,偷偷公證結婚,5年多後被鄭男母親發現,鄭男聽從母命向法院提出離婚。最高法院今天(17日)公布判決書,維持二審原判,認為鄭男視婚姻如兒戲,無權提出離婚、駁回訴訟。

曾經失婚的林女在民國87年與銀行襄理鄭男交往、生下一子,因男方父母強烈反對,兩人在民國92年分手,鄭男並給林女200萬元,讓她扶養兒子。一年後(民國93年)的6月,兩人重燃舊情,隱瞞鄭男雙親公證結婚,為避免二老發現,鄭男要求林女母子租屋另住,鄭男每天下班後會到林女住處共進晚餐,周休二日會帶母子出遊、到鄭男住處同住,三人互動良好。

但到了民國97年11月,鄭母因要治病到台北兒子家中共住,鄭男自此開始疏遠林女母子,甚至避不見面、不給生活費,更逼迫林女離婚。

最高法院判決指出,林女曾到鄭男任職的銀行要求他盡父親責任,但鄭男不予理會,甚至提出離婚訴訟,並指林女以行動、言語騷擾;法院則認為鄭男視婚姻如兒戲,是婚姻發生破綻責任較重一方,無權提出離婚請求,駁回離婚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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