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姓婦人與丈夫感情不佳,兩人分居多時,李婦懷疑丈夫外遇,託人偷偷在丈夫住處裝監視錄影器,錄下丈夫與江姓女子偷情畫面。

雖然證據是偷錄得來,但新竹地院認定證據有效,將偷情男女均判刑兩月,得易科罰金;唯李婦偷錄行為也觸法,但獲判緩刑。

 

 張姓男子與李婦有婚姻關係,已分居多時。李婦懷疑丈夫外遇,為取得證據,託人在丈夫住處偷裝監視錄影設備,果然錄下丈夫與江女的性愛畫面。李婦報警抓姦,把側錄光碟片當成證物。

 

 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,李婦提供側錄光碟雖是偷錄,但審酌後認為此光碟是本案中「無可取代」之證物,得作為證據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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