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伊斯蘭教國家如約旦認為,丈夫若以手機發簡訊,只要證明確實是本人自願發出,離婚也成立。但在台灣或大陸,若仿照辦理,一方傳簡訊「我要和你離婚」,另一方回傳「我同意」,可不可以算是兩願離婚呢?  

傳統中國人的觀念勸合不勸離,對離婚均要慎重其事。因此法律對離婚,往往設下一些限制,避免「衝動離婚」。大陸《婚姻法》第31條,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。此時婚姻登記機關必須查明,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,才能發給離婚證。  

而台灣《民法》規定雙方同意離婚,除應寫下書面,另外須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,然後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  

因此,夫妻雙方用手機發簡訊,表明同意離婚,由於缺少其他程序,在兩岸都是無效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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